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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凤琴与任海刚、张荷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任海刚,张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女,1958年6月3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任海刚,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张荷花,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琴与被执行人任海刚、张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任海刚、张荷花当即给付3000元;余款在2017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1000元至全部给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