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秀云与吴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云,吴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505号原告:赵秀云,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吴聘,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赵秀云与被告吴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秀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赵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海梅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