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财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双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双印,习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50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71321H。负责人景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莹如,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双印,男,197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申请人习艳玲,女,1982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张双印、习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双印、习艳玲银行存款37169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花园支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双印、习艳玲银行存款37169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俊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