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党维与王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党维,王小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1989号原告:李党维,女,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党维与王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党维、被告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党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6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住上下楼,2017年1月3日,被告家暖气管爆裂,漏水近一个小时,水流到原告家,导致原告家严重浸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曾报警,民警让被告及时将原告家维修好,但被告一直不愿维修。原告曾将房屋钥匙给被告让被告来修,被告没有找专业的工人,而是自己随便刷白,不但没修好,还将原告的电视柜损坏。家中被淹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被告拒绝维修,原告只能自行找专业的装修公司维修。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小军辩称,2017年1月3日,被告家暖气管爆裂,导致原告家被浸泡,但第二天被告去原告家看时并不是很严重,过了几天被告再次去原告家,发现大卧室的西墙角、进门南墙及客厅墙角有渗水。原告家的壁纸和家具已经使用多年,原告让被告找人刮大白,被告找人刮了一天,原告就不让刷了。事发几个月后,原告到派出所报案,经过调解双方商量由原告的丈夫找人维修,被告支付价款,最后因为一些原因也未维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住原告楼上,2017年1月3日,被告家暖气管爆裂,导致原告家被水浸泡,双方因维修事宜产生纠纷,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解,原、被告协商约定由原告自行找人维修,被告支付价款。原告为维修房屋花费1033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装修费发票两张、营业执照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033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党维财产损失103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王小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拉毛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