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向军与汤泽华、鲁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向军,汤泽华,鲁明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705号原告:罗向军,男,彝族,生于197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汤泽华,男,藏族,生于1968年4月2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鲁明友,男,彝族,生于1971年8月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罗向军与被告汤泽华、鲁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罗向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罗向军负担。审判员 陈学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