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某与尚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顾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尚某,现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顾某与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某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