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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现租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观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自2012年起以“1040”工程项目的名义,在广西北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骗取陈某3、叶某1、易某、凌某2、吴某1、曾某、黎某1、凌某1、李某3、杨某3、吴某2、李某2、林某1、陈某1、杨某2、许某、林某2、梁某3、黎某2、徐某2、黄某1、郑某2、黄某2、麦某、何某、梁某1、陈某2、郑某1、梁某2、吴某3、麦华忠、欧某1等人以缴纳每份69800元入会费用及统一设置银行卡密码12×××14,交由他们统一申购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梁某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发展到的下线超过30人。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参加“1040”工程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梁某以“1040”工程项目的名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分成A1、A2、A3、A4等不同级别,以授课、宣讲等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诱骗陈某3、叶某1、易某、凌某2、吴某1、曾某、黎某1、凌某1、李某3、杨某3、吴某2、李某2、林某1、陈某1、杨某2、许某、林某2、梁某3、黎某2、徐某2、黄某1、郑某2、黄某2、麦某、何某、梁某1、陈某2、郑某1、梁某2、吴某3、麦华忠、欧某1等人通过缴纳每份69800元入会费用,统一设置银行卡密码12×××14,将银行卡上交组织统一进行申购等程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梁某横向直接发展了宁某1、宁某2等下线,纵向间接发展了30人以上的下线,层级已达3级以上,在该组织中属于A1级,其又负责管理工作,属于领导者。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杨某1、李某1、庄某1、庄某2、曾某、何某、吴某1、叶某1、王某、秦某、林某1、李某2、李某3、凌某1、黎某1、杨某2、吴某2、杨某3、许某、陈某1、梁某1、陈某2、郑某1、梁某2、易某、凌某2、吴某3、李某4、李某5、陈某3、徐某1、黎某2、梁某3、林某2、黄某1、李某6、黄某2、麦某、郑某2、欧某1、陈某4、凌某3、陈某5、凌某4、李某7、蔡某、欧某2、欧某3、陈某6的陈述;3.证人叶某2、陈某7、宁某1的证言;4.辨认笔录;5.会员申购路线图、“1040”传销上平台发展路线图、宁海犯罪团伙(部分)上总线路图;6.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陈建冲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