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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杨洪军、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杨洪军,杨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066号原告张伟,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杨洪军,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杨丽,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杨洪军、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长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