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备战诉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备战,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礼泉县新时乡上寒村委会,刘刚,段素琴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482号原告:刘备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被告:礼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志伟,男,系该局局长。被告:礼泉县新时乡上寒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小鹏,男,系该村村长。第三人:刘刚第三人:段素琴本院在审理刘备战诉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礼泉县新时乡上寒村委会、刘刚、段素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备战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备战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备战承担。审 判 长 赵孝廉人民陪审员 刘曼莉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