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甄长泉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甄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洋,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长泉,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甄长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甄长泉名下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郁邦商务广场公寓式商办楼2号720室房产(证号:合产××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