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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xx诉孙国良、毛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孙xx,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民初696号原告:廖xx,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孙xx,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毛xx,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廖xx诉被告孙xx、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毛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xx、毛xx偿还原告廖xx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孙xx、毛xx系夫妻,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承诺尽快偿还并口头约定借款利率。被告出具借条后,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7年6月11日,之后被告未再支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孙xx、毛xx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20万元的借条1份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1份,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毛xx与被告孙xx系夫妻。2016年5月15日,被告孙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廖xx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廖xx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该张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廖xx偿付借款本金5万元,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还款。原告廖xx多次上门催收未果,遂诉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孙xx向原告廖xx借款20万元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余欠15万元未予偿还属实,应予偿付。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毛xx未提供该债务是被告孙xx个人债务的证据,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之责。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xx、毛xx共同偿还原告廖xx借款本金15万元。付款期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被告孙xx、毛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