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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74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4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城下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39027T。法定代表人:周军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008707-4。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25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金色兰庭22幢1404室房地产[房权证号:A1××76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139**号]。2017年7月25日买受人王晶晶(公民身份号码:)以4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金色兰庭22幢1404室房地产[房权证号:A1××76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139**号]归买受人王晶晶(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晶晶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晶晶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