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08号之二被执行人杜士国,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执60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士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士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源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