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芳与卜文清、十堰清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卜文清,十堰清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周芳,女,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卜文清,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十堰清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64139328。法定代表人:卜文清,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芳与被执行人卜文清、十堰清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芳于2017年4月18日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报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鄂03执监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卜文清、十堰清蓝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裴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