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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庄坤涛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坤涛,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坤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坤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一)2015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庄坤涛与同案人“阿某1”(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劫后,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某村附近路段,由庄坤涛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张某逼停,“阿某1”采取持械威吓手段,抢走张某欧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50元)和银行卡等物品,后用抢得的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将张某支付宝余额人民币94元及民生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000元转到庄坤涛账户内。(二)2015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庄坤涛与同案人庄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某村附近路段,采用拦截、撞倒等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黄某雅马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和小米Note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玉洁所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坤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相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转账账单、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罪2017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庄坤涛与同案人“阿某2”(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某村红厝乡新楼局99栋楼下,趁人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吴某1辆韩雅牌电动摩托车(价值22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坤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相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坤涛与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庄坤涛还与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又已构成盗窃罪。对庄坤涛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庄坤涛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庄坤涛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庄坤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坤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