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美森、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森,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608号申请人:林美森,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温卫红,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新圩乡老虎头(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十路口新村市场旁右侧)。法定代表人:蓝玉白,该公司经理。担保人:梁明,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美森诉被申请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美森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梁明自愿以其与申请人林美森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号房(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63)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梁明与申请人林美森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号房(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63);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全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