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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昕旻与被告刘志忠、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昕旻,刘志忠,刘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07民初741号原告:刘昕旻,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宏昌小区。被告:刘志忠,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车厂村人,住该村。被告:刘志会,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车厂村人,住该村。原告刘昕旻与被告刘志忠、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昕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法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刘志忠因资金周转,借原告刘昕旻款50000元,期限两个月,并由被告刘志会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志忠当庭给付原告刘昕旻借款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刘昕旻40000元为清。二、被告刘志会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刘志忠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黄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