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聚常、第三人李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岳聚常,李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88号申请人: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谢映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良,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被申请人:岳聚常,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身份证号码。第三人:李亮,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聚常、第三人李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岳聚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限额1193922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岳聚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限额1193922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