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军,李泰鈺,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军。被执行人李泰鈺。被执行人王晓玲。申请执行人刘利军与被执行人李泰鈺,被执行人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泰鈺,被执行人王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00元、执行费11400元,共计924200元。二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泰鈺,被执行人王晓玲银行账户存款924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泰鈺,被执行人王晓玲的工资收入924200元。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泰鈺,被执行人王晓玲所属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