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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慈朝阳、王景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朝阳,王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慈朝阳,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景伟,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