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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孟辉与被执行人杨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孟辉,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洪孟辉,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杨婷,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孟辉与被执行人杨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婷在中国银行厦门开元支行407869******CNY0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婷在中国银行厦门开元支行407869******CNY0账户的存款2712.3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