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孟辉与被执行人杨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孟辉,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洪孟辉,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杨婷,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孟辉与被执行人杨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婷在中国银行厦门开元支行407869******CNY0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婷在中国银行厦门开元支行407869******CNY0账户的存款2712.3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