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杨勤建、王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杨勤建,王曾敏,朱思源,张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61号原告: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08526352-X,住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31-35号。法定代表人:陈瑜。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萍,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勤建,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曾敏,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朱思源,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张垚,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诉被告杨勤建、王曾敏、朱思源、张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苍南县秀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