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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兴焕、李莉与庞焱、杨万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焕,李莉,庞焱,杨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马兴焕,女,生于1953年11月15日,回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莉,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回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庞焱,男,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万奇,男,生于1965年6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马兴焕、李莉申请执行庞焱、杨万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马兴焕、李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