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志清与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清,邓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554号原告:郑志清,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邓凡,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原告郑志清与被告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志清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350000元及逾期利息31500元(逾期利息计算时间为: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7月26日),合计38150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修建镇坪县曙双工程时,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6日,经双方协商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借被告借款合计3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被告以自己所有的平利县月城巷康华楼A幢502室房产作抵押。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口于2010年3月31日从平利县大贵镇叶金沟村桑树组迁入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黄沟村三组,其户籍所在地和常居所在地均在安康市汉滨区,故本案应由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平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实:被告邓凡住所地为平利县城关镇月城巷康华苑A幢502室,其户口虽然已迁移,但其经常居住地是平利县城关镇月城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平利县人民法院管辖。驳回被告邓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厚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家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