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淑珍与陶木雄、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淑珍,陶木雄,张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202号原告:赖淑珍,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燕,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木雄,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丽红,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赖淑珍与被告陶木雄、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赖淑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淑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淑珍负担。审 判 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赖 芳 芳书 记 员 林增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