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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日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日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894号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锦绣新苑13号6-1-2。法定代表人李营斌,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日大,汉族,营口市人,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日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士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舒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