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席维刚与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维刚,李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4892号原告席维刚,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李星星,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军,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席维刚与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维刚诉称,2016年5月,被告李小军因生意周转困难筹集借款,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出借给被告李小军300000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笔借款一部分原告转账支付给李小军,一部分当场交付现金。被告李小军在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张兴宽作为保证人在收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小军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借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小军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6年5月20日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席维刚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5月20日收条一份,证明借款金额及时间;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区中街支行转账凭证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的妻子高芳花及其儿子账户转账200000元。被告李小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李小军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息约定都属实,但是在借款当天扣除了9000元的月头息,所以借款本金应该为291000元。现在希望原告能把保全被告的房子解除查封,被告将用该房屋尽快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下来就立即向原告归还该笔借款的本息。被告李小军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李小军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李小军在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300000元的收条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当天原告在扣除月头息9000元后现金给付被告91000元,随后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中街支行向被告李小军之妻高芳花转账100000元,向被告李小军之子转账100000元,以上共计出借291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小军均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小军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李小军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6号康寿路西口房产证号为庆市房权西峰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在360000元范围内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席维刚向被告李小军提供借款,被告李小军向原告席维刚出具收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席维刚要求被告李小军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小军向原告借款时按照月利率3%扣除了月头息9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该笔借款本金应为29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军归还原告席维刚借款291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6年5月20日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原告席维刚负担191元,被告李小军负担6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润虎人民陪审员 苏虹月人民陪审员 赵 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芮 艺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