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宝泉宏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宝泉宏亿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351号申请人新乡市宝泉宏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上马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91410782793229920Y。法定代表人张永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工贸区工业中路。组织机构代码91410823558306666Q。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该公司经理。新乡市宝泉宏亿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民初4318号民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申请人欠借20000元、违约金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25元、执行费296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26704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民初4318号民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