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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宿爱军与艾付、艾永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爱军,艾永双,艾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484号原告:宿爱军,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艾永双,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被告:艾付,男,74岁,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宿爱军与被告艾永双、艾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爱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徐亚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