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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凤兰与王光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兰,王光明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862号原告:梁凤兰,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光明,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梁凤兰与被告王光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梁凤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凤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梁凤兰负担。审 判 长  余 璇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