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凤兰与王光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兰,王光明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862号原告:梁凤兰,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光明,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梁凤兰与被告王光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梁凤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凤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梁凤兰负担。审 判 长 余 璇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