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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祖应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738号原告:祖应玉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玉梅,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组织机构代码57214733-1。负责人:彭邦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16组。负责人:高维中,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时彬,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祖应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16组、邓时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祖应玉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应玉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灰坝村16组、邓时彬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应玉农村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祖应玉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