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庄入福与陈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入福,陈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469号原告:庄入福,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燕祥,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庄入福与被告陈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庄入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庄入福以欲与陈燕祥在庭外私自解决,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庄入福负担。审判员 庄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巧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