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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庄入福与陈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入福,陈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469号原告:庄入福,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燕祥,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庄入福与被告陈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庄入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庄入福以欲与陈燕祥在庭外私自解决,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入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庄入福负担。审判员  庄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巧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