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东卉、李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卉,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32号申请人:王东卉,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申请人:李莉,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王东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对被申请人在临西工行62×××55存款15万元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账号62×××55的存款每月1500元,累计冻结1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东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洪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