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凤霞与肖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凤霞,肖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宁凤霞,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肖继东,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凤霞与被执行人肖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