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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侠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侠,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3321号原告:张宝侠,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斌。原告张宝侠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菲代理审判员 靳 帅人民陪审员 刘妹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赫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