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侠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侠,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3321号原告:张宝侠,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斌。原告张宝侠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菲代理审判员 靳 帅人民陪审员 刘妹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赫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