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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戴蕾与被告魏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蕾,魏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466号原告:戴蕾,女,1986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魏宏明,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告戴蕾与被告魏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宏明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魏宏明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戴蕾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2月1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魏宏明一直未还。被告魏宏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魏宏明向戴蕾借款的事实;银行流水明细一份,用以证明戴蕾于2016年1月18日,通过光大银行向被告转账的事实,对戴蕾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魏宏明与戴蕾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魏宏明向戴蕾借款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6年2月17日付还借款,约定借款期内月利率为2%,如果不按期归还,逾期部份加收利率3%每月,每月递增。嗣后,魏宏明一直拖欠不还,遂发生纠纷,戴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宏明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戴蕾与魏宏明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戴蕾有权要求魏宏明偿还借款10000元。戴蕾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魏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蕾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由魏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郑明光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人民陪审员  邹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