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于国生与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于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生,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于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2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国生,,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于庄村。代表人:于春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国生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于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国文执行员付忠彦执行员杨国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李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