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志恒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恒,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恒,男。被执行人:杨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恒与被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磊的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通报了申请执行人。现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志恒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朵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