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内利、杭州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马内利,杭州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576号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高铁新区生态产业园园区大道7号5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姚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内利,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96号杭州湾大酒店主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马内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内利、杭州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736元,减半收5868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