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泽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317号被执行人:赖泽富,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赖泽富危险驾驶罪强制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赖泽富需于上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赖泽富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泽富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泽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泽富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31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