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方,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雅芳,女,汉族,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赵雅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公摊电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共计2109.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雅芳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0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