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通与姜凯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通,姜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88号申请人:徐通,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姜凯,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徐通与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凯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由徐通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徐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姜凯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二、冻结徐通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