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向前与曹宏伟、张建全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向前,曹宏伟,张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撤3号原告:侯向前,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原审原告):曹宏伟,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审被告):张建全,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侯向前与被告曹宏伟、张建全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侯向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侯向前负担。审 判 长 李瑞凯代理审判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