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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志冰、傅正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冰,傅正益,周娟,罗应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51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冰,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正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周娟,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罗应时,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吴志冰与傅正益、周娟、罗应时(2016)浙0782执125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被我院查封,因车子一时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陈根福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笔录(2016)浙0782执12515号时间: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地点:执行庭2518办公室讨论人:执行长:吴刚、执行员:吴坚、陈根福书记员:孙教成评议:(2016)浙0782执12515号案申请执行人吴志冰与傅正益、周娟、罗应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吴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认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陈根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吴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2515号案终结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时,可以继续执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校对:印刷:份数: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终结)案号:(2016)浙0782执12515号主送:抄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