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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宜兴市宜桥陶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宜兴市宜桥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2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刘赛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雄飞,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人宜兴市宜桥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明桥,该公司总经理。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申请本院对宜兴市宜桥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桥公司)强制执行宜环罚决[2016]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环保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宜桥公司作出宜环罚决[2016]1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宜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新建一座2孔推板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宜桥公司责令其新建的2孔推板窑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同意不得投入使用,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7日向宜桥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6日向宜桥公司邮寄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义务,市环保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建的2孔推板窑。本院认为,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宜兴市宜桥陶瓷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宜环罚决[2016]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建的2孔推板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殷逢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