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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九在与杨有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在,杨有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31号原告赵九在,农民。被告杨有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存叶,农民。(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赵九在诉被告杨有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九在于20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九在负担。审判长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