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九在与杨有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在,杨有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31号原告赵九在,农民。被告杨有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存叶,农民。(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赵九在诉被告杨有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九在于20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九在负担。审判长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