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兰芬、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芬,杨某,宋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杨兰芬,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宋书刚,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杨兰芬、杨某与宋书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书刚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书刚名下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