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小莉与姚在峰、刘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莉,姚在峰,刘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243号原告:姚小莉,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奇,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在峰,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含,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姚小莉与被告姚在峰、刘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姚小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小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保全费3900元,由原告姚小莉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