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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丽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丽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163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丽俊,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城物业)与被告杨丽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丽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城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丽俊给付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物业管理费6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丽俊系桦甸市学府雅苑7号楼3单元501室业主,购房时间2011年8月1日,面积58.22平方米,2014年8月1日开始欠物业费,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5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杨丽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杨丽俊系桦甸市学府雅苑7号楼3单元501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汇城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杨丽俊至今未交纳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汇城物业与杨丽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杨丽俊应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汇城物业要求杨丽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丽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荆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