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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赵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赵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36号申请人:葛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赵某,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贾某,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葛某与被申请人赵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4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贾某所有的楼房,查封期间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该房产继续由被申请人贾某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损毁、互易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扣押担保人毕某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该车辆由担保人毕某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损毁、互易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敏 关注公众号“”